2018年12月8日,男子羅某因在列車上“霸鋪”,搶奪乘務員攝像設備并出言不遜,宣稱:“你們讓我上了車,我就要坐。”因而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,央視新聞在節目中對該事件進行了報道。身為律師的羅某認為央視的報道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,將央視起訴至法院,2020年1月8日,海淀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此案,駁回了羅某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在大眾的認知中,在列車上“霸鋪”本就是一件不文明的行為,被曝光之后還要高調地起訴媒體,實在是令人費解。但既然羅某認為央視的報道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,那么起訴央視也是他的合法權利,這一點其實是無可厚非的,法院也在事實的基礎上做出了相應的裁決。
法院審理認為羅某在生活中個人聲譽、評價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車上的違法行為,而非央視的“以案釋法”,因此駁回了羅某關于名譽權的訴訟請求。作為律師,羅某是知法懂法的,但卻被法院用判決結果“打了臉”,羅某丟面子實際上是因為自己“霸鋪”的囂張舉動,而不是后續的媒體報道,連最基本的因果關系都沒有捋清楚,恐怕是揣著明白裝糊涂,只是想用一場訴訟來“洗白”自己罷了。
在想要找回丟掉的面子前,羅某不妨審視一下自己之前的“霸鋪”行為,明明從事法律行業,卻把自己讀過的法律書籍拋在了腦后,做出了違法舉動,被曝光之后才想到了自己的名譽權,那在“霸鋪”之前呢?羅某又是否想過自己買短乘長、囂張強硬的“霸鋪”行為本來就是一件很丟面子的事情,被行政拘留5天也是咎由自取,既然自己在列車上囂張地霸鋪,那就要承擔自己行為所帶來的后果。
“維權”顯然不能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背書,羅某的“維權”在判決結果公布后遭到一片奚落很好地說明了這個道理。擁有法律意識是為了更好地遵守法律,而不是用維權作為擋箭牌來洗白自己的違法行為,這樣的“維權”只會貽笑大方。